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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日起,船公司对从外高桥港出口、进口、转运及过境的危险品货物的MSDS有如下要求,且需提供货主保函。请代理及客户在操作时注意并及时提供。
1. 保函需写明BKG#、船名航次、起运港、中转港、目的港及以下内容后,加上抬头、手签并加盖货主公章(参考下表中对应的责任方)。
2. 所提供的MSDS已列明所有组分/成分的明细,并提供了准确的CAS编号,所有成分/组分的百分比总和为100%。
3. 货物的所有成分/组分均不在外高桥港口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》的禁运清单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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